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起源于大洋彼岸,隨后傳播到世界各地。我國是從90年代開始出現勞務派遣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出現了勞務派遣,還出現了勞務外包。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看似十分相似,但是兩者一旦混淆會造成用工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將直接受損。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一種專業的說法,它還有其他的名字——人力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勞務派遣,派遣的是人。
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是企業為了集中精力參與市場競爭,而將公司中的部分業務職能或者全部業務職能外包給承包單位(另一個公司),再由承包單位按照發包單位的要求完成這部分職能的工作。這樣一來,企業不僅可以集中發展關鍵業務與技術,精簡公司結構,還能夠降低用人風險,并減少勞動爭議所帶來的麻煩。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
第一,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勞務外包在法律中的定義為“承攬”,即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驗收后支付約定的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勞務外包屬于經營方式,勞務派遣則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形式。
第二,兩者在資質要求上不同。勞動派遣的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必須要有勞務派遣資質。勞務外包的承包單位一般為法人或者其他實體,并非一定要有資質要求。
第三,兩者在合同標的上不同。由于勞動派遣單位派遣的是“雇員”,是“勞動力”。因此用工單位通過派遣單位向員工支付工資,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兩方約定派遣的員工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是“人”;
勞務外包單位外包的是“工作”,是“業務職能”。因此雙方按照成承包單位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成果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是“事”。這個區別也是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重要區別之一,合同上寫的是“人”還是“事”,一定要看清楚。
第四,兩者在適用范圍上不同。勞務派遣中,派遣的員工是臨時性質的,起到輔助和代替作用,派遣員工數量不會超過用工單位的10%;勞務外包中,由于發包單位是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職能交給承包單位,那么承包單位則適用其全部的特定項目,外包員工數量占項目所需用
工數量的全部。
這里需要舉一個例子,以銀行卡辦理為例。如果是勞務派遣,那么就是[**]銀行向B銀行派遣部分員工工作,在B銀行完成了銀行卡辦理工作之后,員工就會回到[**]銀行;如果是勞務外包,就是[**]銀行將銀行卡辦理中的中高端業務部分交給[**]公司來做,[**]公司根據[**]銀行的要求招聘所有符合業務辦理條件的人員,[**]公司中全部員工都做銀行卡中高端業務。
第五,兩者在法律關系上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用工管理關系;勞務外包中,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前存在合同關系
第六,兩者在法律適用上不同,根據第三點可知,勞務派遣機構主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則適用《民法典合同編》。
第七,兩者在管理主體上不同。根據第三、四點我們可以看到,在勞務派遣中,派遣的員工必須要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進行工作,由用工單位直接進行管理與監督;在勞務外包中,發包單位不對員工進行直接管理,由承包單位進行直接管理與監督。
第八,兩者的風險責任不同。根據第五點可知,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有合同關系,如果派遣員工產生各種糾紛與事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需承擔責任;在勞務外包中,發包單位不需承擔任何承包單位的員工事故與糾紛責任,而由承包單位直接負責。
案例分析
[**]企業與B企業由于是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在產品服務上有相類似的區域,2012年2月,[**]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協議中規定,由[**]企業提供外包服務,向B企業派遣員工20人,由B企業對20名員工進行管理,并提供住宿等工作條件與環境。
2012年3月5日,[**]企業員工陳某剛剛轉正,就受[**]企業指派前往B企業工作。但陳某工作了兩個月,[**]企業都沒有給他交社保。5月15日,陳某在一次作業中因工作場地原因受工傷,后經醫院治療,陳某被判定為五級傷殘,但[**]企業沒有支付工傷賠償,陳某遂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雖然[**]企業與B企業的《合作協議》在形式上是勞務外包,實際上卻是勞務派遣。經調查,[**]企業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且未給陳某交社保,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B企業明知其為違法行為卻仍然接受派遣員工,并且造成陳某工傷,負有法律責任。法院判決,[**]企業、B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向陳某支付相應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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