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再派遣”、“內部派遣”和非全日制招用為法律所禁止。之所以禁止這三種形式的勞務派遣,在于它們不利于保護作為弱者的勞動者。
首先,就再派遣行為所產生的關系而言,勞動者、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勞動者之所以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其目的是為了履行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義務。按照勞務派遣關系的法構造,由于用工單位的地位不同于用人單位的這一雇主地位,盡管其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支配、使用、管理被派遣的勞動者,但沒有權利再處分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禁止再派遣行為既符合合同相對性的基本法理,又可以有效防止因此而引起的法律關系混亂,使勞動者免于被用工單位不合理地壓榨。
其次,內部派遣行為是企業規避法律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使資方免于承擔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為了樹立法律權威,確保《勞動合同法》的有效實施并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該行為當然應為法律所禁止。再次,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過度靈活的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勞動者,則其職業安定性以及相關權利難以實現。為確保被派遣者的合法權益,法律當然應禁止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勞動者。
后,就勞務派遣可以應用的工作崗位范圍而言,我國法律權簡單概括地規定只要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符合“三性”要求即可,并沒有像日本等諸多國家勞動立法一樣對勞務派遣適用的行業范圍進行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