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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具備的特征和優點 最新勞務派遣相關常識和注意事項

發表日期:2020-12-14 14:28:30 ??作者來源: ??瀏覽:332

關于勞務派遣的那些常識


1.什么是勞務派遣?


答: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用工方式,與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勞務派遣存在三個主體和三種關系,即:


⑴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因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⑵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因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而形成的合同關系;


⑶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何種勞動合同?


答:相對于普通的勞動合同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有著更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障勞動關系的穩定性,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做了特別要求:


⑴應當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⑵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可以作為一種主要用工形式嗎?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為嚴格控制用工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強制要求用工單位在2016年3月1日后,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4.勞務派遣只能在哪些崗位上實施?


答: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勞務派遣的濫用。


⑴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⑵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⑶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5.輔助性工作崗位如何確定?


答:與臨時性、替代性工作崗位相比,輔助性工作崗位的定義相對模糊,因此法律對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作了規定:輔助性崗位應當經用工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6.如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答: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7.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時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答: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8.被派遣勞動者如何參加工會?


答: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參加工會。參加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在其被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


那什么是勞務派遣型就業呢?


勞務派遣型就業是一種非傳統型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其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與用人單位只是提供勞務的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就業形式可以分類如下:


1.標準就業:在一個單位中受法律保護的長期全日制合同工。


2.固定期限就業:即在一個單位中的固定期限合同工。


3.正規非全日制就業:即在一個單位中的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工作時間明顯低于標準工作時間的就業形式。


4.勞務派遣型就業:即存在勞動者、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三角型勞動關系的就業形式。這是一種特殊的就業形式。


5.自雇就業:不從屬于一個單位,自己既是企業所有者又是勞動者的就業形式。又可分為家庭企業、獨立承包人、自由職業者、隨時待工人員等。與各類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型就業的特點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業。與勞務派遣機構相對應,勞務派遣型就業有兩種形式。其中,合同公司職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有長期勞動合


同,無論是否有工作任務,合同公司都要支付工資和有關津貼福利。合同公司職工通常只為一個客戶工作,并且工作時間比較長,各類企業都需要;而代理機構臨時就業人員雖然也與勞務派遣機構簽有勞動合同,但是,勞務派遣機構只在勞動者被派遣期間才支付工資。這類職工通常為多個客戶工作,且工作時間比較短,多為小企業所需要。


綜上,勞務派遣的就業形式主要是:小時工、自主承包人、代理機構臨時工、合同公司職工、其他直接雇傭臨時工、其他自雇就業人員、正規非全日制雇員、正規全日制雇員。


什么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務派遣合同。


勞動者被公司勞務派遣很多時候都是不愿意的,那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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